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北小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小字第295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張麗嬌
被   告 林家慶
      巴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于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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