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94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   告  蘇發進 (即 蘇春兆 之繼承人)
       廖柳燕 (即蘇春兆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被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具狀說明,原告是否曾依本院95年度繼字第686號裁定向繼承人
即被告報明其債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鄭富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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