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維懿
法定代理人  黃翊寧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被   告  范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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