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維懿
法定代理人 黃翊寧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被 告 范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67號
原 告 黃維懿
法定代理人 黃翊寧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被 告 范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