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郁銘
被 告 黃曉寧
兼訴訟代理人 賴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