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蔣敏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蔣鴻良 等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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