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國貿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上訴人威日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睿諺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律師
黃沛頌 律師 謝瑋玲 律師被上訴人APPLIEDMATERIALSITALIASRL.(應用材料 義大
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ALVATORECULTRERA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
謝礎安 律師 陳品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茲因卷證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為113年3月20日上午10時在民事第3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