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3樓選任辯護人許卓敏律師
邱群傑 律師被告丙○○
乙○○
號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 劉正穆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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