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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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朱慧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五二一、五二二號、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四四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九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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