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朱慧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