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3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AVANNAM(中文譯名:何文南,越南籍)
被   告 NGUYENVANTUAN(中文譯名: 阮文俊 ,越南籍)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5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HAVANNAM(中文譯名:何文南)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
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NGUYENVANTUAN(中文譯名:阮文俊)共同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