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9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94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債務人 許秋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納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