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1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月10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其所發行之GEORGE&MARY現金卡為
工具循環使用,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7.25計算,若未依
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詎料被告竟自102年9月6日起未依
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99,468元、未收利息
1,645元,共計101,113元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11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敗
訴判決,自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予裁判。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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