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筑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3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公司商標「agnesb.」冰島珠光亮面多用包壹個、長夾壹個、錢包貳個、卡片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辦理101年度偵字第1377號被告鄭筑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於民國101年3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公司商標「agnesb.」冰島珠光亮面多用包1個、長夾1個、錢包2個、卡片夾1個,係屬於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應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及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亦有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法類第5號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於101年3月29日為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101年度偵字第1377號偵查卷宗(含警卷)、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仿冒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公司商標「agnes
b.」冰島珠光亮面多用包1個、長夾1個、錢包2個、卡片夾1個,業經商標權人法商安格尼絲特勞伯公司在我國授權之代表人 吳婷婷 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2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證,依上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列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