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貞
林詩偉潘信佑劉宣萱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957號、101年度偵字第1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淑貞告訴被告潘信佑、劉宣萱傷害、公然侮辱案件、及告訴人 葉芳岑 告訴被告張淑貞傷害案件,暨告訴人潘信佑告訴被告林詩偉公然侮辱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認各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淑貞、葉芳岑、潘信佑各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份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6至25頁參見),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本件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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