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淑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自何時起毀諾?並請略加說明已還金額,並提出所有還款證明(例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及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人自陳於95年成立協商時薪資為每月薪資25,493元,惟依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三階業務津貼表所示,聲請人自101年2月1日起投保薪資為42,000元、於101年
4月9日自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收入42,214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為何(包含兼職)?每月所得為何?並填具正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並提出聲請人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至99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補助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
3.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4.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
5.提出債務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6.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8.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附表二: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倘本院裁定准予更生,償還債務資金之來源?並提出概略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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