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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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原 告 合盛技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煥閔
人
原 告 李佩芸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宗憲 住嘉義市○區○○路○○○號
被 告 日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以109年度中補字第2157號裁定命原
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並諭知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9年8月14日寄存送達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並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
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