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小字第616號
原 告 莊佩旻
被 告 許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