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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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達 被上訴人即被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1,883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4,376元(包括違法解僱應付之資遣費2,931,600元、返還不當強扣互助金13,800元、退還職務中醫療期間得免繳之勞保費9,390元、補償應給予之國定例假日加班費530,580元、年度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122,246元、勞保費投保以多報少之長期損失賠償870,960元、勞退提撥以多報少損失賠償75,800元,見上訴人109年5月25日理由狀),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然其中上訴人請求違法解僱應付之資遣費2,931,600元、國定例假日加班費530,580元、年度特休未休加班費122,246元、勞工退休金以多報少損失賠償75,800元,合計3,660,226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暫免徵收37,333元(計算式:3,660,226元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5,999元,55,999元×2/3=37,333元),是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883元(計算式:69,216元-37,333元=31,883元)。至於第二審暫免徵收之裁判費37,333元,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三、另上訴人於109年5月25日提出陳報狀請求就職業傷害案暫時免繳裁判費等語,惟查本件業已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關於職傷原領薪資補償827,924元、職傷醫療費用補償9,160元,而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依其上訴理由狀所載,所請求之項目分別為資遣費、互助金、勞保費、國定例假日加班費、年度特別休假未休加班費、勞保費投保以多報少之長期損失賠償、勞退提撥以多報少損失賠償,實非屬職業傷害補償,是原告就非屬於職業傷害補償項目請求暫時免繳裁判費,於法不合,附此敘明。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