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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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甲○○
丙○○送達代收人 林亦書 律師相對人丁○○住台北縣蘆洲市○○路○○○號一樓
乙○○住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壹拾陸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二○、○○○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送達郵費│六四六元│由聲請人預納。│├────────┼────────────┼──────────────────┤│本件程序費用│一七○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一二○、八一六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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