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黃堅聘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
王中騤 律師 華倫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水土保持法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5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停止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