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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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 黃錦財 被告 王秋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間起,陸續將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及蘆洲區之3個建物木工裝潢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上開3個承攬報酬共為新台幣65萬元。詎原告施作完成交付後,被告清償報酬之支票均遭退票,其曾連絡被告請求付款,然被告置之不理,且不知去向。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承攬報酬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