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高勇建 (即 高錦珠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X-0000000-0股票1200股東戶名:高錦珠002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X-0000000-0股票145股東戶名:高錦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