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全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全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再秋 相對人即債權人 李金朗
張阿梅 李宗霖 李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5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係指本案判決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例如假扣押之請求因債務人清償、抵銷或債權人免除而消滅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假扣押,經本院109年度全字第15號裁定准許。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已清償債務,假扣押之原因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保全之本案請求,業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32號、最高法院110年度第2131號、臺中高分院110年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裁判確定,依該確定判決所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張阿梅新臺幣(下同)287萬2,189元及利息;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李金朗13萬元及利息;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李宗霖16萬5,000元及利息;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李朋輝16萬5,000元及利息。又聲請人主張之事實,雖未提出已清償之證明,然經相對人張阿梅等4人函覆聲請人已清償本院109年全字第15號裁定所保全之債權,有陳報狀在卷可參,則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本案判決確定其數額後,既因聲請人全數清償而消滅,命假扣押之情事即有變更。聲請人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於法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