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鳳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鳳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4日│106年11月2日│107年1月11日回溯5日│││││內某時│├──────┼──────────┼──────────┼──────────┤│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01號│字第2901號│字第83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1479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107年5月30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58號│107年度簡字第1479號││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8月3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臺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670號)│第8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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