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告瑛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志臣 被告 黃美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166,662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62,08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055,554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166,662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166,6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主張略以:被告瑛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瑛機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9日起陸續向債權人借款合計7,000,000元。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被告楊志臣、黃美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一份、「撥款申請書」一紙及「匯票付款申請書」四份為憑,並約定如未按其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瑛機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債務本金尚欠6,166,662元,顯已喪失期限利益,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規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付款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作何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166,662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以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併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復依職權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一:
┌──┬──────┬──────┬────┬────┬─────┬──────┬──────┐│編號│借款本金(新│借據起迄日(│利率(年│繳款日│最後繳息日│還款金額(新│現在餘額(新│││台幣/元)│民國)│息/%)││(民國)│台幣/元)│台幣/元)│├──┼──────┼──────┼────┼────┼─────┼──────┼──────┤││1,500,000│自100年1月19│3.6│每月19日│100年11月│625,000│875,000││1││日起至102年1│││19日││││││月19日止││││││├──┼──────┼──────┼────┼────┼─────┼──────┼──────┤││500,000│自100年1月19│3.6│每月19日│100年11月│208,338│291,662││2││日起至102年1│││19日││││││月19日止││││││├──┼──────┼──────┼────┼────┼─────┼──────┼──────┤││961,530│自100年9月16│3.5747│每月1日│100年12月│0│961,530││3││日起至101年3│││1日││││││月13日止││││││├──┼──────┼──────┼────┼────┼─────┼──────┼──────┤││320,510│自100年9月16│3.5747│每月1日│100年12月│0│320,510││4││日起至101年3│││1日││││││月13日止││││││├──┼──────┼──────┼────┼────┼─────┼──────┼──────┤││809,355│自100年9月23│3.5971│每月1日│100年12月│0│809,355││5││日起至101年3│││1日││││││月20日止││││││├──┼──────┼──────┼────┼────┼─────┼──────┼──────┤││269,785│自100年9月23│3.5971│每月1日│100年12月│0│269,785││6││日起至101年3│││1日││││││月20日止││││││├──┼──────┼──────┼────┼────┼─────┼──────┼──────┤││896,908│自100年10月│3.6073│每月1日│100年12月│0│896,908││7││13日起至101│││1日││││││年4月9日止││││││├──┼──────┼──────┼────┼────┼─────┼──────┼──────┤││298,970│自100年10月│3.6073│每月1日│100年12月│0│298,970││8││13日起至101│││1日││││││年4月9日止││││││├──┼──────┼──────┼────┼────┼─────┼──────┼──────┤││1,082,206│自100年11月│3.603│每月1日│100年12月│0│1,082,206││9││2日起至101年│││1日││││││4月29日止││││││├──┼──────┼──────┼────┼────┼─────┼──────┼──────┤││360,736│自100年11月│3.603│每月1日│100年12月│0│360,736││10││2日起至101年│││1日││││││4月29日止││││││├──┼──────┼──────┴────┴────┴─────┼──────┼──────┤│總計│7,000,000││833,338│6,166,662│└──┴──────┴──────────────────────┴──────┴──────┘附表二: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年息)│││新台幣/元│民國)│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利率百分之十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1│875,000│自100年11月20│3.6│自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2│291,662│自100年11月20│3.6│自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3│961,530│自100年12月2日│3.5747│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320,510│自100年12月2日│3.5747│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809,355│自100年12月2日│3.5971│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6│269,785│自100年12月2日│3.5971│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7│896,908│自100年12月2日│3.6073│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8│298,970│自100年12月2日│3.6073│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1,082,206│自100年12月2日│3.603│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0│360,736│自100年12月2日│3.603│自101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總計│6,16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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