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雪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被告淨光寺法定代理人 李寶玉性祥 法師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詹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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