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上訴人仕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連金
號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光寺因9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拾陸萬零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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