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06號原告 邱雪真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 陳麗津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給付賠償金,惟原告並未表明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房屋於99年9月27日之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