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康瑋具保人葉又菁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具保人葉又菁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爰依 首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