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九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等二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超逾之新台幣一百七十元已退還,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單位:新台幣)┌─────────────┬─────────────┬──────────┐│項目│金額│備註│├─────────────┼─────────────┼──────────┤│裁判費│三萬七千六百一十七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三百四十元││├─────────────┼─────────────┼──────────┤│共計│三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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