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複代理人 鍾美馨 律師被告甲○○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