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住代理人戊○○住相對人乙○○住
身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二千七百七十六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百十二元│已扣除退還郵票費用││││新台幣九百零八元│├─────────────┼─────────────┼──────────┤│合計│二萬二千八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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