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政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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