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