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陸月叁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惟被告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即為警緝獲),並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裁定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