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二時0分在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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