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0三、二八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本院已另案判決)、子○○(通緝中)與丙○(原名 林榮隆 )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由丁○○以其經營之翊惟公司及向不知情之 黃鳳如江淑惠 借得冠旃企業有限公司安禾利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牌照後,再由癸○○自大陸提供走私物品,以上述三家公司進口成衣之名義,委託不知情之利東報關有限公司向基隆關稅局申報自香港進口貨櫃四只(公訴人誤繕為三只),再利用該貨櫃夾帶與進口報單不符之LV、GUCCI、CARTIER、DUHHIL、PRADA、FEND、CK、
YSL、CHANEL、NIKE等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基隆市尚志貨櫃場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之走私貨物等情,因認被告丙○涉犯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嫌。
二、本件公訴人認為被告丙○涉有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犯行,無非係以查扣之仿冒商品,貨主記載為被告丙○,若其並非貨主,何以拆櫃單上如此記載?顯見被告應係進口仿冒用品之共犯等情資為論據基礎。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自大陸輸入仿冒之商品,辯稱:「我之前是做皮包好幾十年,是香港的商人幫我代理採購皮包輸入,我並不知道他這次採購是仿冒品,沒有住○○○鄉○○路○段○○○巷○弄○號或一段一五八巷三十九弄二十號,也沒有以 林榮財 的名義委託陸海空運輸公司的人運送」等語。
三、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係以「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仍輸入者,始足當之。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該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換言之,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經查:依證人丁○○憑以送貨之拆櫃單上雖記載客戶「林榮財」之資料,且據其提出之電話簿資料核對結果,電話簿上係記載「林榮財之行動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住址為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惟被告自始均否認曾以林榮財名義委託海陸空公司輸入商品,亦無證據足資認定丁○○前開制作之「林榮財」資料即為被告丙○之資料,是被告丙○是否即為同案被告丁○○制作之拆櫃單及電話簿內之「林榮財」一節,即非無疑。又查,被告丙○雖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拆櫃單上所載一0四─一0五之貨箱係香港商人寄送之貨品等情,惟自始均否認知悉該批貨物係仿冒品,況且上開拆櫃單及電話簿均為同案被告丁○○私人所制作之文書,尚難僅憑丁○○私人製作之文書及片面之供述,即認定被告丙○「明知」附表二之商品為偽品而輸入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丙○確有上開犯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附表二查扣之商品為仿冒品而輸入之主觀犯意,自不得逕憑同案被告丁○○片面製作之拆櫃單及電話簿資料,逕為認定被告丙○有此犯行,換言之,無法證明被告丙○有明知為仿冒品而輸入之主觀意思,自難認其有違反商標法之故意,而令負違反商標法之罪責,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佳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附錄論罪法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扣案仿冒之商品┌──┬─────────┬─────┬────────────────┐│編號│貨物名稱│數量│商標專用權│├──┼─────────┼─────┼────────────────┤│一│凡賽斯皮帶│九五五│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二│凡賽斯皮夾│六四│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三│凡賽斯皮帶頭│七七│義力利商吉安妮凡賽斯股份有限公司│├──┼─────────┼─────┼────────────────┤│四│LV行動電話皮套│一一○│法商辰○○○ 馬爾悌耶 公司│├──┼─────────┼─────┼────────────────┤│五│LV筆記本│十七│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六│LV女用皮夾│十九│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七│LV皮包│一九一二│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續上頁:
┌──┬─────────┬─────┬────────────────┐│八│LV皮夾│四六九│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九│LV長皮夾│七二│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GUCCI皮夾│五五│寅○○○歡固喜公司│├──┼─────────┼─────┼────────────────┤│十一│GUCCI長皮夾│四十│寅○○○歡固喜公司│├──┼─────────┼─────┼────────────────┤│十二│LV手提袋│一一七五│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三│LV小皮包│八○│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四│LV手提包│八七七│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五│CARTIER手提包│三二│辛○○○○國際公司│└──┴─────────┴─────┴────────────────┘續上頁:
┌──┬─────────┬─────┬────────────────┐│十六│CARTIER手提袋│三五│辛○○○○國際公司│├──┼─────────┼─────┼────────────────┤│十七│LV面紙盒│四九│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八│LV皮帶│二○三│法商辰○○○馬爾悌耶公司│├──┼─────────┼─────┼────────────────┤│十九│MONTBLANC皮夾│一四四│巳○○○○文具有限公司│├──┼─────────┼─────┼────────────────┤│二十│MONTBLANC鑰匙包│二○│巳○○○○文具有限公司│├──┼─────────┼─────┼────────────────┤│二一│PRADA皮夾│九○│盧森堡商壬○○公司│├──┼─────────┼─────┼────────────────┤│二二│GIVENCHY皮夾│八○│法商戊○○股份有限公司│├──┼─────────┼─────┼────────────────┤│二三│FENDI皮帶│四六│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續上頁:
┌──┬─────────┬─────┬────────────────┐│二四│DUNHILL皮帶│五七一│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二五│DUNHILL鑰匙包│五○│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二六│CARTIER皮帶│二三○│辛○○○○國際公司│├──┼─────────┼─────┼────────────────┤│二七│GUCCI皮帶│六○一│寅○○○歡固喜公司│├──┼─────────┼─────┼────────────────┤│二八│BURBERRYS手提包│一二一│英商布拜里公司│├──┼─────────┼─────┼────────────────┤│二九│BOSS皮帶│十九│德商己○○○公司│├──┼─────────┼─────┼────────────────┤│三十│DKNY皮夾│八六│新加坡商永欣開發有限公司│├──┼─────────┼─────┼────────────────┤│三一│CD大側背包│四八│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續上頁:
┌──┬─────────┬─────┬────────────────┐│三二│CD後背包│二六│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三三│CD側背包│七四│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三四│CD手提包│四九│香港商乙○○○迪奧股份有限公司│├──┼─────────┼─────┼────────────────┤│三五│PRADA皮包│一○○│盧森堡商壬○○公司│├──┼─────────┼─────┼────────────────┤│三六│PRADA背包│一二八│盧森堡商壬○○公司│├──┼─────────┼─────┼────────────────┤│三七│CHANEL背包│十四│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三八│CHANEL手提袋│五○│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三九│FENDI旅行袋│二○│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續上頁:
┌──┬─────────┬─────┬────────────────┐│四十│FENDI手提袋│六五│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四一│DUNHILL皮夾│二一九│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四二│CARTIER手提包│一六二│辛○○○○國際公司│├──┼─────────┼─────┼────────────────┤│四三│GUCCI手提袋│四九│寅○○○歡固喜公司│├──┼─────────┼─────┼────────────────┤│四四│GUCCI皮包│二二六│寅○○○歡固喜公司│├──┼─────────┼─────┼────────────────┤│四五│GUCCI手提包│四九│寅○○○歡固喜公司│├──┼─────────┼─────┼────────────────┤│四六│BURBERRYS皮包│五三│英商布拜里公司│├──┼─────────┼─────┼────────────────┤│四七│CK皮夾│八│英商布拜里公司│└──┴─────────┴─────┴────────────────┘續上頁:
┌──┬─────────┬─────┬────────────────┐│四八│EmporioArmani產品│二│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四九│ARMANI皮夾│三○│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五○│CHANEL皮包│四○│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五一│CHANEL手提包│五四│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五二│CHANEL皮夾│二八│瑞士商庚○○股份有限公司│├──┼─────────┼─────┼────────────────┤│五三│FENDI皮夾│一二│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四│DUNHILL手提包│一│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五五│BOSS皮包│三│德商己○○○公司│└──┴─────────┴─────┴────────────────┘續上頁:
┌──┬─────────┬─────┬────────────────┐│五六│FENDI皮夾│六七│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七│NIKE皮帶頭│八○│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五八│CK皮帶頭│八二│英商布拜里公司│├──┼─────────┼─────┼────────────────┤│五九│YSL皮帶頭│二○○│法商甲○○○○股份有限公司│├──┼─────────┼─────┼────────────────┤│六○│DUNHILL皮帶頭│八四│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六一│DUNHILL皮包│四○│英商丑○○○○股份有限公司│├──┼─────────┼─────┼────────────────┤│六二│GUCCI皮帶頭│七十│寅○○○歡固喜公司│├──┼─────────┼─────┼────────────────┤│六三│MONTAGUT皮帶頭│五十│法商勃尼特西威龍公司│└──┴─────────┴─────┴────────────────┘續上頁:
┌──┬─────────┬─────┬────────────────┐│六四│CROCODILE皮帶頭│八十│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六五│LUCKYBAT皮帶頭│四十│慧合工業有限公司│├──┼─────────┼─────┼────────────────┤│六六│PLAYBOY皮帶頭│四十│花花公子國際企業公司│├──┼─────────┼─────┼────────────────┤│六七│NIKE背包│一一九九│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六八│NIKE皮帶│一一│百慕達商耐克股份有限公司│├──┼─────────┼─────┼────────────────┤│六九│CK皮帶│二七六│英商布拜里公司│├──┼─────────┼─────┼────────────────┤│七十│YSL皮帶│四九七│法商甲○○○○股份有限公司│├──┼─────────┼─────┼────────────────┤│七一│CROCODILE皮帶│八六一│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續上頁:
┌──┬─────────┬─────┬────────────────┐│七二│LUCKYBAT皮帶│七九四│慧合工業有限公司│├──┼─────────┼─────┼────────────────┤│七三│PLAYBOY皮帶│一二七│花花公子國際企業公司│├──┼─────────┼─────┼────────────────┤│七四│S.T.DUPONT皮帶│一八九│法商都彭公司│├──┼─────────┼─────┼────────────────┤│七五│COVERSE鞋子│一二○│美商康威斯公司(德拉瓦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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