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丙○○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以書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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