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五月七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