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一號
原告乙○○
甲○○己○○法定代理人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台南縣政府、台南縣永康市公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陸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折合銀元柒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捌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並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白貴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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