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就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氏公司)因受經濟不景氣、貨款未能及時收回及往來銀行緊縮資金,使該公司資金調度困難,恐有停業之虞,而聲請公司重整等情。
二、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向金氏公司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稅捐機關徵詢對該公司是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或未見回覆,或未能表達意見;復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選任 簡美珠 會計師任金氏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據檢查人陳報:因聲請人並未提供任何文件或向檢查人表示該公司目前之狀況,致檢查人未能進行檢查,而認金氏公司並無重整之意願,且檢查人閱卷後,依卷內資料亦無法認定金氏公司有重建更生之可能性,有檢查人之陳報狀及本院電話記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堪認金氏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已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揆諸前揭規定,應駁回本件重整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