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號
上訴人春元精品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
丁○○○甲○○○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五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洪嘉蘭~B法官朱美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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