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補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陳良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43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