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
原   告 琦美生活用品館即 邱淑敏
被   告  蔡淑慧
訴訟代理人  蔡琬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蔡淑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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