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許至翔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被 告 劉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參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