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336號
原 告 張原銘
被 告 周武松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
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4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
戶籍地址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
告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