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298號
原   告  賴建華
訴訟代理人  程宛茜
被   告  張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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