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49號原告 陳德耀 即陳德耀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玖佰柒拾貳萬壹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陸萬壹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