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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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因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士元 、 盧海成 、 盧安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士元、盧海成、盧安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貳萬叁仟叁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