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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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 李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裕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昭伶